言詞辯論之法庭實務困境
司法改革會議已近尾聲,第四分組決議建議民事訴訟須嚴守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本是法定之基本原則,近來最高法院裁判也支持貫徹言詞辯論。然而,在法庭實務上,言詞辯論卻有諸多困境;例如:中文速記速度與正確率是否能趕上實際發言、案件量過多沒有足夠時間充分辯論、法庭空間與時間不夠分配、書記官工作量太大庭後難以騰出時間整理筆錄、有些筆錄必須當庭簽名、案件複雜度高言詞辯論難以面面俱到等等。以上是筆者擔任法官時從法院觀點所觀察到的言詞辯論法庭實務困境。換個角度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則另有一番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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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可以被訓練出來嗎? 血汗法官!這是這次司法改革會議所聽到最有意義的話之二。假設我們的法官都是訓練有素的,而且案件量如排山倒海而來,如果把這兩句話所涵蓋的 可能情況,分別畫兩個圓圈,可能的交集是:一位訓練有素的司法官,在一個血汗工廠裡工作,可能的結果是甚麼?為什麼人民司法改革的聲音會這麼大?
能力、品德、態度、價值觀等,是最常被提出來討論的人的品質。其中,專業能力是可以被考試、訓練出來的,即使能力稍差,假以時日也可以上手。品德與態度大家談多了,這裡也不再提。價值觀是最被忽略的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因為一位訓練有素、法律功力很強的司法官,在一個血汗工廠裡工作,如果價值觀是選擇珍惜自己的血汗或其他,很有可能有意無意間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以法律手段解決事實問題,猶如隱形披風一般,把事實問題蓋住,法律上天衣無縫,事實問題依然存在,司法官保住了血汗或求得了其他,人民則痛徹心扉,在司法紛爭的爛泥巴裡滾了半圈,問題沒有解決,還破財傷心,甚至製造出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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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之目標與前提
政策目標之實現,常需某些前提存在;前提不存在,政策目標即難以達成。因此,設定明確的目標,發現必要而隱諱不明的前提,提出解決方案,常是改革成敗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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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審判?大部分人會說是法官在審判。這句話,是對,也不對。
法官是下最後決定的人;是法官在審判!法官是根據律師所提供資料在審判;是律師在影響審判!法官是配合司法院管考而審判;是司法院在審判!法官是因為輿論而下決定;是輿論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個人的利益而決策;是法官的自利心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同儕壓力而下決定;是同儕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強勢的民粹而判決,是民粹在審判!當然,我們都想要法官是根據全民制定的法律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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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檔案攸關人民權益
憲兵搜索民宅引發的爭議,除了暴露可能的人權問題外,政府檔案銷毀對人民權益的可能影響,也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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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正晶限時批討論司法改革,點了多位法官的名字,來賓矛頭也多指向法官。其中多位法官曾與我共事,被點名的固然有鬼混的,但也有認真優秀的,好與壞在外界的評價似乎沒有區別,司法改革的方向堪慮! 
談論司法改革不得不著眼於司法審判的基本制度結構,也就是法官與兩造所構成的鐵三角;原告發動訴訟,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被告則在訴訟程序中與原告互相攻防。其中一個角色沒有發揮功能,正義的實現就會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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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個人或其親屬的財產或投資行為,常受到對手或輿論公開檢驗。例如,候選人個人的軍宅買賣歷史、財產不明來源增加、候選人的母親、妻子、兄長、岳父等人的投資行為等。選民們關心:候選人如果選上,其公共決策作為是不是會受不當經濟動機左右。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各人的情況不同,如果籠統含糊地牽拖,無法區分對與錯,對個人自由與台灣民主發展不利,對於候選人經濟生活的檢驗,應該有標準可循。

個人與家族成員的政治與經濟生活應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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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人在推陪審制。如果採取陪審制,則陪審員可能介入心證形成過程。關於心證形成,請參考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自由心證』哪裡自由?」兩篇。

果真採取陪審制,如何確保陪審員不帶個人偏見?心證形成不受非關聯性因素影響?如何確保其形成的心證符合法之意旨?如何要求陪審員公開心證以受社會公評?如果有錯,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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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過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那麼心裡會有個疑問:自由心證既然不是那麼自由,為什麼使用「自由」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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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

每當社會矚目案件判決,法院經常成為輿論批判的對象,自由心證、恐龍法官等名詞不斷地被提及,「法院是有錢人開的」批評也迴盪不去。其實,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恐龍法官也未必是恐龍,有錢人想開法院的前提是必須是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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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不等於同意

言論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只要不違背法律,人們可以說自己想說的話,也可以不說話。沉默不等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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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或實習

在與各國年輕人接觸時,最常遇到的,除了旅行、開會之外,就是實習了;韓國運輸系學生到美國物流公司實習,印度律師到台灣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實習,德國學生想到台灣電子產業實習,法國學生也設法從全世界找實習的機會。這些外國年輕人,大多只有大三或大四的程度,就能夠積極獨立地爭取到全世界最好的地方去學習,令人鼓舞,也敬佩各該國家教育主管機關的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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