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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召「全民自首」者,害人害己

學運開始司法約談,有人號召「全民自首」,響應者寥寥可數。可見台灣人民的智慧沒那麼低;如果真的犯罪,去自首,獲得輕判,確實有利;如果無罪,卻去自首,敘說自己犯罪,卻可能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甚至是頂替罪(刑法164)等,而號召全民自首者,也犯了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刑法153)等。

法律這東東,看似簡單,入門容易。一旦進去,卻可發現裡面博大精深。再認真玩個幾千個案件後,您將感嘆:這真的是一個靈活的有機體,變化萬千,是千古以來多少智慧的結晶。然後您將接受:還是實在一點好,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做錯了就承認,改進就好。更何況,太陽花學運的前因後果,大家看在眼裡,勇於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者,才有資格承擔下一步的重擔。那些喊衝的時候大聲公,追究責任的時候夾著尾巴的,真的是小孬孬了。

至於自己沒有錯,而被冤枉者,就應好好地奮戰一番。他人沒有錯,卻慫恿人家去自首,害人害己。如果是律師提出的建議,或是有義務阻止而不阻止,這樣的律師真的是結晶出來的渣渣,真該從公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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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泱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