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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

每當社會矚目案件判決,法院經常成為輿論批判的對象,自由心證、恐龍法官等名詞不斷地被提及,「法院是有錢人開的」批評也迴盪不去。其實,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恐龍法官也未必是恐龍,有錢人想開法院的前提是必須是內行人!

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因為法官裁判必須遵守法律規定、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也受個案審判程序中的價值觀所影響。

廣義的法律規定大多形諸法條文字、裁判先例、權威機關或學者解釋等,有白紙黑字可循。一般人常以為法條文字不過是中文,讀一讀就懂了,其實沒那麼簡單。法律文字源自數千年人類爭端處理經驗累積的結晶,從細微規定、概念、體系、立法精神到相關哲學等,早已形成一套獨特、嚴謹、完整而專業的科學。理解法條文字往往不是讀幾個條文而已,而是必須從整體的觀點去解讀,而在實際運用中又可發現法律是個靈活的有機體,牽一髮而動全身。專業人士讀法律而沒有讀通,往往無法掌握法律的精隨,更何況是社會一般人?

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則是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例時必然碰觸的核心問題,而且實質影響法官心證形成與裁判結果,然而這些法則很多並不見諸文字,尤其台灣法律現代化不過百年左右,基於歷史傳統文化因素,這些法則即使見諸文字也是模糊空洞,這使得原本因個案具體因素即難以一致的法院判決更難以預測而缺乏客觀性,難免引起「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在台灣這樣的環境下,有能力在個案中洞察心證形成因素並適當互動的極少數律師,如果又懂得且願意包裝行銷,往往收費不菲,非有錢的內行人難以請得動,於是「法院是有錢人開的」又開始在輿論間飄盪。

除此之外,個案審判中的哲學與價值觀,也常影響訴訟程序進行與心證的形成。

大致綜合以上因素,再去了解訴訟程序保障,人們將會發現:自由心證其實不是那麼自由,自由心證的關鍵字可能不是「自由」,而是「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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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泱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