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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過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那麼心裡會有個疑問:自由心證既然不是那麼自由,為什麼使用「自由」兩字?

自由心證的自由,首在提醒參與心證形成的人不帶成見,隨著案情形成心證。這是個大千世界,萬事萬象,不是個人有限生命所能經驗,惟有放空,不帶成見地聽訟,讓案件自由展現原有面貌,才能發現真實。

然而,這個自由並不是沒有界線。它的界線在於關聯性;沒有關聯的不能進來。

如果有關的都進來,如何確保心證形成的效能?心證的形成有一個內在邏輯,請參考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法官在聽訟中,隨著心證形成,運用程序上的指揮權等,終於形成判斷。亦即,法院是以訴訟指揮權、法庭指揮權等的運用,以確保心證形成的效能。

這個過程需要不受干擾的環境才能維持,所以,憲法規定:審判獨立,不受干涉。

法院判決則應把形成的心證表示出來,這是就判決理由;判決不附理由,為違法判決。所以,想了解法官的心證,就去讀法院的判決理由。

結論:自由心證的自由,是指不帶成見、不受干涉的自由;讓案件自由展現原有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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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泱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