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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之法庭實務困境

司法改革會議已近尾聲,第四分組決議建議民事訴訟須嚴守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本是法定之基本原則,近來最高法院裁判也支持貫徹言詞辯論。然而,在法庭實務上,言詞辯論卻有諸多困境;例如:中文速記速度與正確率是否能趕上實際發言、案件量過多沒有足夠時間充分辯論、法庭空間與時間不夠分配、書記官工作量太大庭後難以騰出時間整理筆錄、有些筆錄必須當庭簽名、案件複雜度高言詞辯論難以面面俱到等等。以上是筆者擔任法官時從法院觀點所觀察到的言詞辯論法庭實務困境。換個角度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則另有一番風景。

無論民刑訴訟或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律師出庭辯論或辯護,先要有個位置可以坐著,有桌面可以攤開卷證,必要時可以站起來發言、走動、傳遞或展示證物、詰問證人等等,看似稀鬆平常,實際上卻是….唉!

有些偵查庭給律師的座位就像小學生的課桌椅,擺在偏遠的小角落,幾個律師擠在一起,配兩張破舊的椅子,有些藤椅的藤破爛到只剩木框了,還擺在那邊表示對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法制的重視與對出庭律師的尊重與”歡迎

除了少數幾個像是彰化地方法院或新北地院民事庭等新蓋的法庭,有比較像樣的法庭配置外,台灣有相當數量的法庭,除了還有威權式的法檯高高在上以外,給律師放置卷宗的桌面寬度僅約30公分,擺卷宗、拿出紙筆都有困難,攤開卷宗還怕掉下去;桌椅之間的空間狹窄,連站起來講話都有困難;類似於古代車站候車室使用的長條桌椅,律師們排排坐,擁擠時講話還怕呼吸不順,當需要離席傳遞資料或詰問證人時,一人動則整排騷動,還必須彎腰屈膝才能挪動身軀,單單要擺一個可以講話的pose都要大費周章,何況是辯論?

前陣子中華電信MOD播了一部以1940年代日本為背景的法庭片醜聞,片中法庭的配置即類似於台灣近年才完工的法庭配置,格局上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律師起碼有一個像樣的位置。有了基本的法庭配置,律師們可以把準備的資料拿出來,講話時不必因空間狹小而覺得彆扭、難以發揮,甚至可以手舞足蹈、暢所欲言,也不用擔心法院案件太多後面有人排隊、被法官打斷、筆錄速度跟不上、不正確等,那時言詞辯論可以貫徹,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應該也可以直追1940年代的日本了。(賴泱樺律師20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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