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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個人或其親屬的財產或投資行為,常受到對手或輿論公開檢驗。例如,候選人個人的軍宅買賣歷史、財產不明來源增加、候選人的母親、妻子、兄長、岳父等人的投資行為等。選民們關心:候選人如果選上,其公共決策作為是不是會受不當經濟動機左右。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各人的情況不同,如果籠統含糊地牽拖,無法區分對與錯,對個人自由與台灣民主發展不利,對於候選人經濟生活的檢驗,應該有標準可循。

個人與家族成員的政治與經濟生活應有界線。

與個人主義盛行的西方民主國家相較,台灣社會具有較高的團體色彩,家庭或家族成員對個人決策有較高影響力。即使如此,父母子女等家人間具有不同政治立場者,並不少見,社會也可以接受。除非另有義務,個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具有兄弟姊妹或親家關係,如果個人經濟獨立自主,沒有同財共居關係,也沒有其他財務糾葛,則親屬的財產或投資行為不應該歸責到候選人個人。

候選人個人應就自己的財產或投資行為負責。尤其是某些投資行為,或許法律並不禁止社會一般人去做,但是,候選人身為公眾人物,對社會有較高的影響力,如果選上,更可獲得概括授權,為許多公共事務擔任決策任務,其個人行為本來就應受到更高道德標準的檢驗。候選人在道德上禁不起檢驗的投資行為,即使符合法律規定,選民仍可質疑。

其次,公職人員依照法律誠實申報財產,是個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財產申報不實、隱匿,或財產來源不明、與收入不相當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等,不只其個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操守也有疑問,社會當然可以檢驗。

個人意思決定難免受經濟動機影響,候選人個人財產或投資行為應該受高道德標準檢驗。候選人如果經濟獨立自主,與其他家族成員無同財共居關係或其他不明糾葛,則不應受家族其他成員所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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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泱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