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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之目標與前提

政策目標之實現,常需某些前提存在;前提不存在,政策目標即難以達成。因此,設定明確的目標,發現必要而隱諱不明的前提,提出解決方案,常是改革成敗之所在。

就司法改革的目標設定而言,目標越具體、明確,越有助於必要前提的發現。「司法改革」顯然不應是目標;社會不斷變遷,司法也應不斷改革,以適應社會變化,追求更完善的司法。司法改革而以「司法改革」為目標,只是循環的空話。其他像是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律感情、社會相當性等常被提及的名詞,其具體意涵為何?應否為追求一般人民對司法信賴或符合其所謂法律感情,而犧牲個案具體妥當性?又所謂社會相當性,是否有客觀標準,還是只是一個規避客觀嚴謹判斷的抽象不確定概念?司改目標的確定,與民意有關,有賴於政治人物的智慧。

目標確定之後,還須進一步去探尋達成目標必要存在的前提,提出解決方案,或是檢驗某些被提出的改革方案。問題之發生或改革沒有成效,常常是因為前提不存在或出了狀況。正確的改革方案,也常常是在洞察必要存在的前提及其問題後,才能提出。就身在其中的專業人員而言,人性中的理性與情緒糾纏,牽涉的因素可能很複雜、很難,不是短期間可以解決,也沒辦法立竿見影,但總是要做。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所提出的人民法治教育、增加人力物力資源等,已經踏出很好的一步。但是, 司法的問題不是只有這些而已,期待大家能誠心誠意地面對問題、發現問題,提出有遠見的規劃,逐步踏實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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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泱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