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不等於同意
言論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只要不違背法律,人們可以說自己想說的話,也可以不說話。沉默不等於同意。
人們沉默,有各式各樣的理由;可能不爽、不適當、還沒有想到、沒注意到、沒空、喉嚨不舒服,甚至只是「我喜歡」。沉默並不表示同意。如果只是沉默就被認定為同意,不僅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也不符合社會生活常識。
社會上偶而可以看到沉默被當作同意的情況,如果是本於合憲法律的規定,則沒有問題。例如,在法院訴訟程序中,訴訟法有關自認的特別規定。除此之外,沉默只是人們行為的一種,是言論自由表現的一種方式,不應被擬制認定為同意。
言論自由的意涵包括不言論,人們有選擇的自由,除非合憲法律特別規定,不應剝奪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
驚聞台灣某政黨內部遊戲規則將不表示視為同意,在無合憲法律的特別限制下而剝奪黨員不表意的自由,其欠缺基本素養的情況,令人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