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之法庭實務困境

司法改革會議已近尾聲,第四分組決議建議民事訴訟須嚴守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本是法定之基本原則,近來最高法院裁判也支持貫徹言詞辯論。然而,在法庭實務上,言詞辯論卻有諸多困境;例如:中文速記速度與正確率是否能趕上實際發言、案件量過多沒有足夠時間充分辯論、法庭空間與時間不夠分配、書記官工作量太大庭後難以騰出時間整理筆錄、有些筆錄必須當庭簽名、案件複雜度高言詞辯論難以面面俱到等等。以上是筆者擔任法官時從法院觀點所觀察到的言詞辯論法庭實務困境。換個角度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則另有一番風景。

無論民刑訴訟或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律師出庭辯論或辯護,先要有個位置可以坐著,有桌面可以攤開卷證,必要時可以站起來發言、走動、傳遞或展示證物、詰問證人等等,看似稀鬆平常,實際上卻是….唉!

有些偵查庭給律師的座位就像小學生的課桌椅,擺在偏遠的小角落,幾個律師擠在一起,配兩張破舊的椅子,有些藤椅的藤破爛到只剩木框了,還擺在那邊表示對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法制的重視與對出庭律師的尊重與”歡迎

除了少數幾個像是彰化地方法院或新北地院民事庭等新蓋的法庭,有比較像樣的法庭配置外,台灣有相當數量的法庭,除了還有威權式的法檯高高在上以外,給律師放置卷宗的桌面寬度僅約30公分,擺卷宗、拿出紙筆都有困難,攤開卷宗還怕掉下去;桌椅之間的空間狹窄,連站起來講話都有困難;類似於古代車站候車室使用的長條桌椅,律師們排排坐,擁擠時講話還怕呼吸不順,當需要離席傳遞資料或詰問證人時,一人動則整排騷動,還必須彎腰屈膝才能挪動身軀,單單要擺一個可以講話的pose都要大費周章,何況是辯論?

前陣子中華電信MOD播了一部以1940年代日本為背景的法庭片醜聞,片中法庭的配置即類似於台灣近年才完工的法庭配置,格局上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律師起碼有一個像樣的位置。有了基本的法庭配置,律師們可以把準備的資料拿出來,講話時不必因空間狹小而覺得彆扭、難以發揮,甚至可以手舞足蹈、暢所欲言,也不用擔心法院案件太多後面有人排隊、被法官打斷、筆錄速度跟不上、不正確等,那時言詞辯論可以貫徹,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應該也可以直追1940年代的日本了。(賴泱樺律師20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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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可以被訓練出來嗎? 血汗法官!這是這次司法改革會議所聽到最有意義的話之二。假設我們的法官都是訓練有素的,而且案件量如排山倒海而來,如果把這兩句話所涵蓋的 可能情況,分別畫兩個圓圈,可能的交集是:一位訓練有素的司法官,在一個血汗工廠裡工作,可能的結果是甚麼?為什麼人民司法改革的聲音會這麼大?

能力、品德、態度、價值觀等,是最常被提出來討論的人的品質。其中,專業能力是可以被考試、訓練出來的,即使能力稍差,假以時日也可以上手。品德與態度大家談多了,這裡也不再提。價值觀是最被忽略的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因為一位訓練有素、法律功力很強的司法官,在一個血汗工廠裡工作,如果價值觀是選擇珍惜自己的血汗或其他,很有可能有意無意間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以法律手段解決事實問題,猶如隱形披風一般,把事實問題蓋住,法律上天衣無縫,事實問題依然存在,司法官保住了血汗或求得了其他,人民則痛徹心扉,在司法紛爭的爛泥巴裡滾了半圈,問題沒有解決,還破財傷心,甚至製造出新的問題!

在整個法律紛爭裡,如果要好好地處理,釐清過去的歷史事實是最大的工作負擔所在。事實無法釐清,法律的判斷不可能得到人民認同。然而,無論就工作量或專業訓練來看,司法官們對於事實的釐清實際上力有未逮。這次的司法改革會議,能處理好「有效率地釐清事實問題」的這個問題嗎?如果沒有辦法,司法官再怎麼訓練、大院長再怎麼體恤,問題依然存在!顏厥安教授與許宗力院長的金言,在下一次的司法改革會議,仍然適用!(賴泱樺;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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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之目標與前提

政策目標之實現,常需某些前提存在;前提不存在,政策目標即難以達成。因此,設定明確的目標,發現必要而隱諱不明的前提,提出解決方案,常是改革成敗之所在。

就司法改革的目標設定而言,目標越具體、明確,越有助於必要前提的發現。「司法改革」顯然不應是目標;社會不斷變遷,司法也應不斷改革,以適應社會變化,追求更完善的司法。司法改革而以「司法改革」為目標,只是循環的空話。其他像是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律感情、社會相當性等常被提及的名詞,其具體意涵為何?應否為追求一般人民對司法信賴或符合其所謂法律感情,而犧牲個案具體妥當性?又所謂社會相當性,是否有客觀標準,還是只是一個規避客觀嚴謹判斷的抽象不確定概念?司改目標的確定,與民意有關,有賴於政治人物的智慧。

目標確定之後,還須進一步去探尋達成目標必要存在的前提,提出解決方案,或是檢驗某些被提出的改革方案。問題之發生或改革沒有成效,常常是因為前提不存在或出了狀況。正確的改革方案,也常常是在洞察必要存在的前提及其問題後,才能提出。就身在其中的專業人員而言,人性中的理性與情緒糾纏,牽涉的因素可能很複雜、很難,不是短期間可以解決,也沒辦法立竿見影,但總是要做。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所提出的人民法治教育、增加人力物力資源等,已經踏出很好的一步。但是, 司法的問題不是只有這些而已,期待大家能誠心誠意地面對問題、發現問題,提出有遠見的規劃,逐步踏實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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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審判?大部分人會說是法官在審判。這句話,是對,也不對。

法官是下最後決定的人;是法官在審判!法官是根據律師所提供資料在審判;是律師在影響審判!法官是配合司法院管考而審判;是司法院在審判!法官是因為輿論而下決定;是輿論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個人的利益而決策;是法官的自利心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同儕壓力而下決定;是同儕在審判!法官是因為強勢的民粹而判決,是民粹在審判!當然,我們都想要法官是根據全民制定的法律來審判!

影響審判的因素很多,廣義的、整體的司法文化,也就是司法的軟體面,才是影響審判的核心因素。在外國可以用的制度,在台灣未必可以用;相同的制度結構設計,在不同的環境、文化下,所表現出來的結果往往非常不一樣。

司法改革之所以難,是因為與文化有關,而我們都在這文化裡面,受它影響,與它互動,而不知道它的存在;我們不知不覺地處在一個動態平衡的穩定結構裡,卻想去改變它。

想一想:是甚麼因素在影響審判?應該怎樣調整這些因素,形成新的司法文化,或許是司法改革應該思考的一個角度!而這是每一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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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檔案攸關人民權益

憲兵搜索民宅引發的爭議,除了暴露可能的人權問題外,政府檔案銷毀對人民權益的可能影響,也值得重視。

政府檔案的內容往往與人民身分、財產權益攸關。個人過去辦案過程中,因釐清案情需要,不只曾調過數十年前的老案、檢索日據時期的台灣六法、台灣慣習記事、清國行政法等,還曾查過日據時期的戶籍謄本、清朝至今的族譜、日據迄今的財產變遷文件。另外像處理祭祀公業、神明會、國民政府遷台前大陸股權、白色恐怖時期被政府沒收財產追索,及將來可能的不當黨產清理等,都可能用到過去的歷史資料,其中與祭祀公業有關的還可能上溯千年直至宋朝時期。

人民很難預測甚麼時候會用到甚麼資料。使用這些歷史資料的機率,可能只有千分之幾。沒有這些歷史資料,辦案會增加很多困擾。需用資料時卻找不到資料,案情可能陷於膠著而無法處理,人民權益可能受到嚴重影響。政府銷毀檔案紓解管理責任同時,是不是更應設法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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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正晶限時批討論司法改革,點了多位法官的名字,來賓矛頭也多指向法官。其中多位法官曾與我共事,被點名的固然有鬼混的,但也有認真優秀的,好與壞在外界的評價似乎沒有區別,司法改革的方向堪慮! 

談論司法改革不得不著眼於司法審判的基本制度結構,也就是法官與兩造所構成的鐵三角;原告發動訴訟,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被告則在訴訟程序中與原告互相攻防。其中一個角色沒有發揮功能,正義的實現就會打折扣! 

過去傳統審判,深受職權主義影響,法官有較大機會主動權調查證據資料,人民也多期待法官可以像包青天一樣,上窮碧落下黃泉,把案情查得水落石出,滿足所謂正義的感情或人民對司法的期待。 

隨著社會不斷變遷,司法案件愈趨多元化、專業化與複雜化,法官工作負擔加重,現在司法職權介入的可能性越來越低,加上近來當事人主義高漲,訴訟制度早已修法向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傾斜,法官角色越趨中立化,兩造當事人在審判中的功能越來越重要;當事人未曾提出的主張或證據資料,法院不替當事人主張,原則上也不主動調查證據資料。如果當事人不懂得正確地主張或提出證據資料,法官再怎麼優秀,也不可能無中生有做出正確的判決。 

理想的審判結構是等邊三角形;兩造當事人與法官各有該扮演的角色。如果兩造或其律師沒有發揮功能,未能及時提出完整而正確的資料,如何期待中立裁判者適時做出正確的判決?進行司法改革,如果忽略審判結構的另外兩個專業要角;代表兩造的檢察官與律師,就像看拳擊比賽,不看選手怎麼打,卻因裁判未幫忙打,而責怪裁判不公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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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個人或其親屬的財產或投資行為,常受到對手或輿論公開檢驗。例如,候選人個人的軍宅買賣歷史、財產不明來源增加、候選人的母親、妻子、兄長、岳父等人的投資行為等。選民們關心:候選人如果選上,其公共決策作為是不是會受不當經濟動機左右。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各人的情況不同,如果籠統含糊地牽拖,無法區分對與錯,對個人自由與台灣民主發展不利,對於候選人經濟生活的檢驗,應該有標準可循。

個人與家族成員的政治與經濟生活應有界線。

與個人主義盛行的西方民主國家相較,台灣社會具有較高的團體色彩,家庭或家族成員對個人決策有較高影響力。即使如此,父母子女等家人間具有不同政治立場者,並不少見,社會也可以接受。除非另有義務,個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具有兄弟姊妹或親家關係,如果個人經濟獨立自主,沒有同財共居關係,也沒有其他財務糾葛,則親屬的財產或投資行為不應該歸責到候選人個人。

候選人個人應就自己的財產或投資行為負責。尤其是某些投資行為,或許法律並不禁止社會一般人去做,但是,候選人身為公眾人物,對社會有較高的影響力,如果選上,更可獲得概括授權,為許多公共事務擔任決策任務,其個人行為本來就應受到更高道德標準的檢驗。候選人在道德上禁不起檢驗的投資行為,即使符合法律規定,選民仍可質疑。

其次,公職人員依照法律誠實申報財產,是個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財產申報不實、隱匿,或財產來源不明、與收入不相當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等,不只其個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操守也有疑問,社會當然可以檢驗。

個人意思決定難免受經濟動機影響,候選人個人財產或投資行為應該受高道德標準檢驗。候選人如果經濟獨立自主,與其他家族成員無同財共居關係或其他不明糾葛,則不應受家族其他成員所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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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人在推陪審制。如果採取陪審制,則陪審員可能介入心證形成過程。關於心證形成,請參考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自由心證』哪裡自由?」兩篇。

果真採取陪審制,如何確保陪審員不帶個人偏見?心證形成不受非關聯性因素影響?如何確保其形成的心證符合法之意旨?如何要求陪審員公開心證以受社會公評?如果有錯,如何救濟?

陪審制的形成有其階級鬥爭的歷史背景,也有整體法制環境的考慮。台灣是否引進陪審制,不得不思考上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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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過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那麼心裡會有個疑問:自由心證既然不是那麼自由,為什麼使用「自由」兩字?

自由心證的自由,首在提醒參與心證形成的人不帶成見,隨著案情形成心證。這是個大千世界,萬事萬象,不是個人有限生命所能經驗,惟有放空,不帶成見地聽訟,讓案件自由展現原有面貌,才能發現真實。

然而,這個自由並不是沒有界線。它的界線在於關聯性;沒有關聯的不能進來。

如果有關的都進來,如何確保心證形成的效能?心證的形成有一個內在邏輯,請參考前文「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法官在聽訟中,隨著心證形成,運用程序上的指揮權等,終於形成判斷。亦即,法院是以訴訟指揮權、法庭指揮權等的運用,以確保心證形成的效能。

這個過程需要不受干擾的環境才能維持,所以,憲法規定:審判獨立,不受干涉。

法院判決則應把形成的心證表示出來,這是就判決理由;判決不附理由,為違法判決。所以,想了解法官的心證,就去讀法院的判決理由。

結論:自由心證的自由,是指不帶成見、不受干涉的自由;讓案件自由展現原有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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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

每當社會矚目案件判決,法院經常成為輿論批判的對象,自由心證、恐龍法官等名詞不斷地被提及,「法院是有錢人開的」批評也迴盪不去。其實,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恐龍法官也未必是恐龍,有錢人想開法院的前提是必須是內行人!

自由心證不是那麼自由,因為法官裁判必須遵守法律規定、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也受個案審判程序中的價值觀所影響。

廣義的法律規定大多形諸法條文字、裁判先例、權威機關或學者解釋等,有白紙黑字可循。一般人常以為法條文字不過是中文,讀一讀就懂了,其實沒那麼簡單。法律文字源自數千年人類爭端處理經驗累積的結晶,從細微規定、概念、體系、立法精神到相關哲學等,早已形成一套獨特、嚴謹、完整而專業的科學。理解法條文字往往不是讀幾個條文而已,而是必須從整體的觀點去解讀,而在實際運用中又可發現法律是個靈活的有機體,牽一髮而動全身。專業人士讀法律而沒有讀通,往往無法掌握法律的精隨,更何況是社會一般人?

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則是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例時必然碰觸的核心問題,而且實質影響法官心證形成與裁判結果,然而這些法則很多並不見諸文字,尤其台灣法律現代化不過百年左右,基於歷史傳統文化因素,這些法則即使見諸文字也是模糊空洞,這使得原本因個案具體因素即難以一致的法院判決更難以預測而缺乏客觀性,難免引起「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在台灣這樣的環境下,有能力在個案中洞察心證形成因素並適當互動的極少數律師,如果又懂得且願意包裝行銷,往往收費不菲,非有錢的內行人難以請得動,於是「法院是有錢人開的」又開始在輿論間飄盪。

除此之外,個案審判中的哲學與價值觀,也常影響訴訟程序進行與心證的形成。

大致綜合以上因素,再去了解訴訟程序保障,人們將會發現:自由心證其實不是那麼自由,自由心證的關鍵字可能不是「自由」,而是「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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